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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頁 ? 資訊中心 ? 行業新聞 ? 物業站長收受保安公司賄賂數十萬,稱是物業行規經過所謂的物業治理“行規”,某國有物業治理核-心經理李牧及其上司某小區物業治理站站長劉軍,辨別承受業務協作單元某保安公-司擔當人賄賂款算計數十萬元。二人因行賄罪辨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5年6個月。
2002年,李牧在某國有物業治理核-心上司某小區擔當物業治理站站長,由此開端了其與某保安公-司長達近8年的業務聯系。依照公-司規則,只要李牧先簽字后,這家保安公-司才能夠去物業公-司財政部分支付保安費。后來李牧還能及時簽字,可是沒過多久,李牧便開端以各種借口和理由推延簽字的工夫。這可急壞了保安公-司的經理李某。幾個月后,李某找李牧簽字時帶來了一個裝著錢的信封。李某暗示,這是物業治理的“行規”,即依照小區的保安人數,以每人每月50元的規范給李牧的益處費,李牧稍做推托后便收下。果真從那當前,李牧再沒耽擱過簽字。
2004年8月,李牧升任某國有核-心經理一職。李某除持續依照“行規”每月給李牧“益處費”外,還在過年過節拜見時,送上了金額不小的“一點小意義”。
李牧升職后,小區本來的工長劉軍接任了物業治理站站長一職。李某異樣依照“行規”給劉軍“上供”。為了浪費本錢,李某只得擴充小區的保安職員,并消沉怠工。對此,拿了益處的李牧和劉軍都采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直到一封告發信寄到西城查察院,李牧和劉軍行賄的事才算敗事。
承辦此案的西城區查察院反貪局查察官倡議相關單元完美外部監視限制機制,嚴厲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防患于已然。